厦门满琛贸易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200302922668B,法定代表人:曾过房保,身份证号:360731199507136536)
根据厦国税稽处〔2017〕14号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规定,你(单位)应补缴增值税1635517.68元、企业所得税601908.25元及相应滞纳金。
上述文书已于《厦门日报》(2017年3月23日A03版)公告送达,现期限已届满,你(单位)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三条,我局作出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厦国税稽通〔2017〕19号),限你(单位)自收到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。逾期仍不缴纳的,我局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因你(单位)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106条第2款规定,现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
2017年5月22日